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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不知所云
標少
2019年6月8日

最近大大小小團體都發聲明, 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的修訂, 除了法律團體的正反看法我稍為留意, 其他的就漫不經心不看內容了。 心裏嘀咕, 究竟有多少人真正了解條例使人憂慮的地方。早兩天有位在悉尼的校友也寫電郵給我, 想搞清這修例究竟是甚麼一回事, 我連忙把近期所寫的十篇八篇傳給她, 也不問因由, 因為我們很少碰頭, 一年只有一兩次, 也談不到很多句話。朋友夫婦是虔誠教徒, 我相信可能是跟宗教團體對此的立場有關。 

今天明報有這一則新聞: 指修例「邪惡」 浸聯會罕有聲明促撤 會長:擔心無罪的人變罪犯, 

【明報專訊】香港主要宗教團體之一「香港浸信會聯會」昨日發聲明,要求政府撤回修訂《逃犯條例》草案。聲明指出,政府至今無交代修例動機,亦不提修例影響。浸聯會亦向會員解釋發聲明原因,當中提到《逃犯條例》修訂本身是「邪惡」的,指近日已有不少團體發出反對聲明,若政府仍充耳不聞,就是政府的錯。3個人權組織亦再次去信特首要求撤回修例。...... 

以「邪惡」 來形容修例, 頗有宗教意味, 也相當偏頗, 高調發聲明的人究竟知不知憂慮所在? 修例來處理逃犯, 本身是正當和應該的, 你不能夠把逃犯繩之於法稱為邪惡。如果那叫邪惡, 逃犯應叫甚麼? 修例最使人憂慮的地方是: 

) 中央和香港是從屬關係, 地位並不對等。香港法庭處理內部事務的案件也曾遭人大釋法干預, 在司法以外, 引渡更涉及行政長官的行政權力, 這權力並非單獨涉及中港的引渡, 與其他國家的引渡協議都存在。在中港從屬關係下, 行政長官的決定可能要聽從中央指示, 風險不能排除, 這元素卻不存在其他對等國家的引渡中。 

) 大陸沒有司法獨立概念, 黨指揮一切, 引渡案若是基於政治動機的, 就不會有審訊公正的保障。 

) 大陸法治往績不佳, 法治世界排位也不高。 

) 減低憂慮的修例方法是存在的, 政府卻充耳不聞, 只顧利誘建制派, 減少可引渡罪行的數量, 也一再把可判監的罪行門檻提高至7年。法例第503章《引渡條例》所訂的是可判監12個月的罪行, 政府為了收買建制派在立法會的投票, 不惜任何代價。 

) 政府借陳同佳案製造條例逼切性的假象, 乘機快推條例, 在數月之間, 解決二、三十年來都訂立不到的法。 

這一次連一向立場保守, 傾向幫政府的律師會, 也發遲來的聲明, 覺得諮詢不足。其實坊間的憂慮, 有些已誇大了, 是超乎現實的炒作, 大陸一直強調逃到香港有名有姓的逃犯有300幾人, 其中有幾多個是真正的香港人(不包括千方百計行使特權及利用特別渠道獲取居港權的大陸人)? 我不是說香港人高人一等特別馨香, 而是指若修例是針對大陸淘空國庫而逃到香港的罪犯, 就應收窄範圍, 安定人心, 避免不必要對政府的攻擊和不知就裏的人亂發聲明, 建制和泛民也可同心合力通過修例。香港人自顧不暇, 在狹縫中自得其樂已屬萬幸, 怎有能力解決大陸的法治問題? 

明天遊行, 最開心的莫過於逃犯, 不花一分錢就有十幾廿萬義工効勞, 為他們爭取利益, 想起來也感諷刺。更加諷刺的是甚至有逃犯也贊成修例, 在法律之上已拆解了法律的枷鎖, 把法律也弄諸掌上, 法力比法例更加無邊。如果法律是統治者的工具, 在法治不彰的地方只是道具, 在有權有勢的人的眼中只是玩具而已。 

臨表涕零, 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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