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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略看了新華社公布國安法法律草案主要內容, 部份應驗了我一個月前所寫的: 國安與心安一文的憂慮, 由人大立法, 法律的解釋權就不用說歸人大常委, 這就是無需經立法會立法所產生的問題。若經香港自行立法, 起碼會經香港一審、上訴及終審的3級釋法, 才至人大釋法, 現在的情況大有可能是, 在一審階段出現法律闡釋問題時, 直接提請人大釋法, 連上訴庭也不用嘗試釋法。新華社所報導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那就起碼都是區域法院審了, 在判刑方面, 若律政司不滿過輕, 是否向中央人民法院上訴呢? 反正在某些情況下, 管轄權屬中央的, 一切由中央決定好了。 (五)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明報的報導) 「特定情形」太多空間, 太多不確定性, 這句說話很明顯顯示這類案件的偵查、搜證、以至檢控及定罪的準則, 都不會跟香港沿用普通法的一套。不是嗎? 都這樣講了: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這公署的人員, 當然用國內的搜證方法, 用特別法庭來審訊, 這特別法庭在考慮證據時又要不要特事特辦呢? 更有趣的是: (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既然起碼是區院審理, 為甚麼連前任裁判官也合資格? 而且, 講法也排除了以前未做過法官的人審理這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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