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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唔正經
盤源四基本要素
李耀偉
2009年6月24日
上篇說過在法律上沒有行內所謂「盤」的定義,但在我管理代理公司電腦數據時,對「盤」曾要求以下4項內容:(一)準確的物業地址;(二)該物業的合法業主名稱,或/及其他話事人;(三)聯絡此人的準確電話號碼;(四)業主要求的價格及同事們判斷他將會接受的價格。第四項並不必要,因為能找到業主,一個有客在手有經驗的代理不難取得業主心目中的價。以上四項是住宅買賣盤源的四項基本要素,缺了頭三項不能向公司報告開了盤,更不能藉此而索求開盤分佣。而對其他工商舖物業,諸如單位面積,有否加建,是否連租約的詳情亦為重要。但說到底,一個有效有用商業價值的盤得看你能否找到業主了解出售意向及開價。

自從有了EAA,情況又多了一項更重要的就是業主有否簽委托書,若然欠缺,算你有齊上述所有詳實情況,你也不敢開單或簡單如賣廣告!不過此委托書祇是給單一代理商的,要是飛盤出街,根本飛不了受委托方,而每個新受托的代理都必重新委托。所以對此盤動手腳者並無商業價值。

好了,我不相信有經紀笨到貪地址數據。事實上只到買一張差餉物業估價署有關差餉面積光碟便甚麼地址都齊備。而提供樓盤數據軟件的IT公司出售此數據亦收費低廉,用不着偷。地址相匹配的業主姓名也是土地註冊署的公開資料,問題是人們必定花費金錢不菲才能整合,故此數據定有商業價值。由於行內整合此數據者眾,它的價值是每況逾下的,我認為做生意的不會省這個錢。而且坊間已有才是供用人名返過來查冊某人或某公司控有多少物業的服務,比自己處理省神得多。壹週刊記者神通廣大查出某某持那些物業而計算人家家財便是靠此功能服務了。聽說,更有人整合車牌檔案,那輛車去過物業探訪而推敲他是否有再置業意願便是以此而起。

戲肉其實是第三項即業主聯絡電話及誰是話事人。這是最值得勞師動眾去偷並以身試法的。當然並不是說前二項不重要,尤其事整個屋苑,整個小區的數據,就算業主電話也缺,都是很有商業價值的。問題是相對價格較低,而且公開買得到。說到此,我得清楚判斷,除非有人以IT手法偷取電腦檔案(相信行內用盤紙盤卡的人少之又少),否則飛靈碎量少的業主資料外出是不可能捉拿歸案的。因為這些業主電話初開發時就是通過經紀,他一眼看過了便知道,便有機會記牢在腦,並有可能在自己電子手帳上記下這些名字與電話。在法庭上他辯稱與業主有朋友關係便可脫事,最重要是他的記錄檔案沒有地址一欄,試問人名加電話又如何成為罪證?

再者我相信時下飛盤多是靈碎的洩漏風聲然後以私下協議分贓,若有證據當然直接告上ICAC及EAA,又怎會無聊到告他一條所謂的「飛盤」罪又或不當使用他人電腦資料的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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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中傳奇 2009-07-07 01: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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