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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滿意的文章選集(472)![]() 王文彥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2017年3月1日
看問題,要全面及看透本質(2) (原文發表於2013年3月9日)
發出第一封電郵後的翌日,沒收到B小姐或C小姐的回覆,倒接到A小姐的來電。A小姐簡單地反映了籌委會(特別是B、C兩小姐)對電郵的看法,她們覺得我對贊助邀請不大高興,很擔心我不肯上台頒獎。看到她們似乎仍未清晰了解我的意思,相反地倒有點誤解,我於是發出第二則電郵: 『親愛的B小姐及C小姐: 2013年度中原集團年會晚宴的抽獎贊助
發電郵後,一直沒收到你們的回覆,但因著傾談中原(中國)南京會議安排之便,我和A小姐交談了幾句,發覺可能是因為我表達得不好,你們似乎還沒捕捉到我核心的意思,有必要再作一些補充。
簡單地說,就算不計我這個股東要承擔集團平日一切營運支出的45%至48%(這種承擔或貢獻是高管們完全不用負責或提供的。光是這種貢獻就值得讓股東站到台上最前列頒獎),僅看3月6日的集團年會晚宴,我覺得籌委會似乎忽視一個事實,就是股東已按股權比例變相贊助了晚宴所涉及的一切飲食、活動、國內各地來港參與晚宴的員工的機票費、酒店房租和許多獎金獎品,這個一般人不認識或不認為是贊助的變相贊助較任何一位高管的抽獎贊助不知要大多少倍;股東的變相贊助如出雞,任何一位高管的抽獎贊助如出豉油,如果出豉油有頒獎的榮譽,沒理由出雞的反而沒有,更沒理由規定出雞的要同時出豉油才可以有;我說「讓贊助抽獎的榮譽歸於高管們」,其實是委婉地說讓贊助抽獎的義務歸於高管們而非股東,但贊助抽獎的榮譽和義務不等於頒獎的榮譽和權利,我不認同股東沒贊助抽獎就沒有頒獎的榮譽和權利。
籌委會應將自己的視野擴闊一些,修訂一下原定的頒獎者資格,這個資格應擴大到一切平日對集團有較大貢獻或有贊助年會晚宴的人,而不僅限於贊助抽獎的。貢獻或贊助金額愈大,則頒獎資格愈高。
王文彥』
一般人看問題最容易犯的錯誤,就是不夠全面及流於表面,中原集團2013年年會籌委會正是如此。它們眼中祇看到參與抽獎及頒獎就得贊助抽獎的公平性,但卻忽略了:
E-mail : dennywongmy@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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