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香港的不動產買賣或轉讓

財政司司長於2013年2月22日宣佈,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調高「從價印花稅」的稅率。從價印花稅的新稅率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收費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1.5%

$2,000,000

$2,176,470

$30,0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20%

$2,176,470

$3,000,000

3%

$3,000,000

$3,290,330

$90,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20%

$3,290,330

$4,000,000

4.5%

$4,000,000

$4,428,580

$18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20%

$4,428,580

$6,000,000

6%

$6,000,000

$6,720,000

$36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20%

$6,720,000

$20,000,000

7.5%

$20,000,000

$21,739,130

$1,50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20%

$21,739,130

 

8.5%

* 有關調整從價印花稅的新稅率的落實,有待立法會通過有關修例建議。

 

由2010年4月1日起,買賣或轉讓香港不動產的印花稅率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收費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100

$2,000,000

$2,351,760

$1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10%

$2,351,760

$3,000,000

1.5%

$3,000,000

$3,290,320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3,290,320

$4,000,000

2.25%

$4,000,000

$4,428,570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10%

$4,428,570

$6,000,000

3%

$6,000,000

$6,720,000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6,720,000

$20,000,000

3.75%

$20,000,000

$21,739,120

$75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10%

$21,739,120

 

4.25%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不動產轉易契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定額印花稅$100。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 (以較高者為準) , 按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  

持有期

稅率

6個月或以內

15%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以內

10%

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以內

5%

 

財政司司長於2012年10月26日宣佈,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以引入由2012年10月27日起生效的「買家印花稅」及調高「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須繳交「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相關的條文現已載於2012年12月28日憲的《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內。有關調整的「額外印花稅」及 「買家印花稅」措施的落實,有待立法會通過有關修例建議。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租約

就租約來說,印花稅是按其不同年期徵收,收費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年期

收費

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註1)

超逾

不超逾

 

 

1年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25%(註1)

1年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註1)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註1)

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代價的4.25%(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否則如買賣不動產般繳付相同的印花稅

複本及對應本

每份5元

註1:將年租/平均年租/租金總值調高至最接近的$100計算。

請注意,評定印花稅時將不會把任何於租約內提及的訂金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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